张某在一家瓷器厂工作,负责运输瓷器。一次,张某在搬运箱子时不小心脚下一滑,致使箱子里的瓷器全部摔碎。公司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张某不同意。后来,公司决定每月从张某的工资中扣去1000元。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
【律师解答】: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所以说,在该事件中,公司如果以张某打碎瓷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克扣张某的工资于法无据。
张某和公司的经济损失问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提起诉讼。
(《法制晚报》5.22 杨京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