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2日晚,北京范女士乘坐731路公交车外出,由于人多,范女士挤在车前门处。当车行驶到高井站时,在司售人员没有报站、提醒、疏导乘客的情况下,车辆前门突然打开,范女士一下子摔出车外,致右股骨颈骨骨折,构成七级伤残。
为此,范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范女士在乘
坐公交车过程中,因车门打开造成损害,公交公司应当赔偿。公交公司未能证明范女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之情况,故其不能免责。5月25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范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20万余元。
(《法制晚报》5.25 付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