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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骨折,公交公司被判赔

2009-05-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5月12日晚,北京范女士乘坐731路公交车外出,由于人多,范女士挤在车前门处。当车行驶到高井站时,在司售人员没有报站、提醒、疏导乘客的情况下,车辆前门突然打开,范女士一下子摔出车外,致右股骨颈骨骨折,构成七级伤残。

为此,范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范女士在乘

坐公交车过程中,因车门打开造成损害,公交公司应当赔偿。公交公司未能证明范女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之情况,故其不能免责。5月25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范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20万余元。

(《法制晚报》5.25 付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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