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晚上,有关部门透露,跳桥者陈富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推人者赖
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跳桥者陈富超进行刑事立案,值得商榷。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通常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陈富超为了追回他的债务,在海珠桥上表演“跳桥秀”,并且一坐就是五个小时,造成了许多人的围观,警方对交通也进行了封锁,客观上对正常公共秩序是一种妨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他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人在表演“跳桥秀”,并没有纠集其他人一起上桥,他的行为并不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构成。因此,陈富超的“聚众”行为从何谈起?没有“众”又如何惩处“首要分子”?总不能一边认定陈富超是首要分子,一边又认定他本人就是众人。
警方想通过刑事手段,来遏制“跳楼秀”、“跳桥秀”,防范公共秩序受到扰乱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处理这类事情,却不能一味地求助于刑事手段,还必须考虑到这种现象多发的社会背景,更应当考虑到“罪刑法定”的原则,严格执法,避免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受到更大的损害。
(《北京青年报》5.26 杨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