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王某的父亲因车祸受重伤去世。去世前,其父亲留下口头遗嘱,交代遗产大部分由王某及其妹妹继承。当时由一名亲友代书,王某和妹妹在场见证。后来王某的姐姐从外地回来,称王某及其妹妹是遗产继承人,不能做父亲的遗嘱见证人,不同意按该遗嘱分割遗产。请问,这种说法对吗?其父亲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这一法律规定中可知,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但法律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的。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王某和他的妹妹都是遗嘱继承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这份遗嘱是无效的,王某父亲的财产可以按法定继承办理。
(《检察日报》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