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车主
同样是无偿借车给他人,出了车祸后,为何有的法院判令车主承担责任,而有的法院却判令车主不承担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刘法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取消了原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规定,而是采用了“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由于表述过于原则,实践中,受害方可以向机动车一方的驾驶员、车主、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因此,审判中就出现了不同的判例。比如,安徽、贵州、天津等地的法院,对于无过错车主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山东等地的法院则根据车主是否有过错来判令是否担责。
由于对于车主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呼吁,应尽快出台相关细则。
(《北京青年报》5.30 侯毅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