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及帮助行贿 一些中介机构为实现其客户委托的事项或为争取获利机会,通过直接或者介
二、通过造假侵吞国有财产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多数情况是在位经营管理者(或与上级主管部门官员结盟)为了在改制后低价买下企业,而与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串通勾结,将国有资产由高评低、低的更低甚至评为零资产或负资产,使国有资产转为贪污腐败分子的私有财产,或者再通过资产评估将已经被严重低估和转化为私有财产的资产进行高估,以骗取银行巨额贷款,空手套白狼。
三、为不合格企业“包装”上市,侵吞股东权益 不合条件的众多企业被“包装”上市,以及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坑害股东和国家,其背后无不是企业领导层、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联手作案的“杰作”。近年来,被发现并经中国证监会处罚的90多家上市公司中,60多家存在会计信息作假。
四、在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中违规牟取暴利 例如在一些工程、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表面上招标方均有一套复杂的决策监督程序,并由决策委员会集体决定,评标专家一般在公布结果前24小时从人才库中抽出。表面上,名单确定后,这些评委会被封闭起来,但实际上,名单出来后,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利益方马上就能获得内部人通报,并分头进行最后24小时紧急公关和“指导”夺标(称“24小时工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报》5.26 林跃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