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改革的目的,似欲在行政部门内部构建一种制约机制,让
中国自秦以来,就在政府的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方面,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尝试。唐宋实行三省制,中央政府设立三个平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中书省负责根据皇帝旨意起草诏令,即相当于决策机构;门下省负责复审中书诏书;尚书省则下设六部,是执行机构。至于监督之责,分由门下、尚书两省内设机构负责。
这样一套制度安排,还是有一些效果的。但关键是,门下省可以封驳中书所撰诏书。但也恰恰是这种权力让皇帝很不喜欢,而且,经常引发党争而导致行政瘫痪。结果,行之不久,三省制就名存实亡,诸权合而为一。
到明清,中央政府的行政分权结构有一大变。内阁或军机处为决策机构,六部及其他行政机关为执行机构,都察院为监督机构。不过,该制度同样是失败的。
三省制、内阁制失败的根源各有不同,基本可归结为一点:不管权力如何分割,归根到底,相关机构都只是皇帝或者控制了皇帝的某个权臣、宦官的执行机构。这些机构的官员之命运,操于这个超乎其上的一人之手。因而,所谓决策是替这一人决策,所谓执行是为这一人执行,所谓监督也是为这一人进行监督。由于这一人的绝对权力的存在,机构上的分权很难形成彼此的制约。
这一点,恐怕正是拟议中的深圳行政权三分方案的困境所在。市长总是高居于决策、执行、监督三部门之上的。可以想象,决策局的决策也不可能不向市长请示汇报,不由市长最终拍板。既然如此,执行局的活动也不过是在执行市长的决策。三局之间发生纠纷,最终的裁决者必然是市长。最重要的是,三局官员的升迁都由市长来决定。有如此一个市长在,三局之间势难形成有效的分权,也就难以收到相互制约的效果。
(《东方早报》5.27 秋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