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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悔权”操作是难题

2009-06-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有媒体报道,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改,消费者买房买车有望获得后悔权,即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

对此,南京某楼盘营销总监张良说:“每位客户从进入销售现场到最后买房,我们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最后一句‘后悔了’,我们的投入怎么算?如果开盘推出200套,是

卖完了还是卖了80套,我们得根据不同销售情况确定下一步计划。如果有了无条件后悔的权利,即使开盘就卖完了,我们还是不知道到底真正卖了几套,如何确定下一步计划呢?”

在业内人士看来,“冷静期”制度的建立并不难,难在如何实际操作。江苏律师蒋德军说,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期房销售制度,从付定金到认购、签约、交付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因此必须明确“后悔权”生效的期限,买房人在哪些环节可以后悔。如果付了定金后悔,退房相对容易操作。如果已正式签约,情况就复杂了,贷款者还涉及到银行。如果开发商不愿意把房款退回,且缺乏强制其执行的监管机制,这个制度难以真正落实。

现在房市最大症结不在于供应量少,而在于房价过高,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有效的市场监管应比出台一个制度更重要。比如主管部门对于市场风险的提示,再如对假按揭、开发商囤积房源、符合条件不领预售许可证等的约束管理机制等。

(《新华日报》6.12 汪晓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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