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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为何不算工伤

2009-06-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廖某今年65岁,退休后一直在家休养,去年他应聘到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今年1月8日,他正在用电脑制作报表时,因电脑突然爆炸而受伤,导致右眼失明。他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工伤,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工作中,但不属于工伤。廖某问,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

点,为什么不属于工伤呢?

【律师解答】:

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而廖某已年满65岁,即使原来签有劳动合同,也必须终止,更不用说另行应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像廖某这样的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不测,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主张权利,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日报》6.13程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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