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不得在公共场所给犬只喂食;任何人不得携狗进入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危害交
(《检察日报》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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