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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呼唤制度保障

2009-06-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8年5月的一天,河南洛阳律师张水山用250元现金在路边的加油站添加了93#汽油,发票上却写着:“金额:247.56元”。工作人员解释:“差的2.44元是汽油添加剂。直接加到加油机里了。”张律师当即指出,加油站的行为属于强制交易、搭配销售,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但加油站的领导回答:在汽油中

添加燃油清净剂是上级批准的。张律师后来发现,这家公司在洛阳市很多家加油站里都在添加燃油清净剂。

2008年9月24日,张律师将该公司河南所有分公司告上法庭,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退还强制原告消费汽油添加剂款;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4、判决被告停止单独涨价行为,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时将油价作出相应降价调整等。

这起公益诉讼案引起了广泛关注。但就在原被告双方争辩得难分难解的时候,国家发改委关于成品油价的税费改革文件诞生了。该文件规定“统一取消清净剂加价”政策。随后,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因为原告提起该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

这起公益诉讼案以原告撤诉、双方自愿和解的圆满结局而结案,但是,类似公益诉讼案其实很难获得圆满的结果。比如湖南律师刘大华状告农行、工行强行收取银行卡年费案;天津法学博士李刚状告天津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收取“进津费”规定案等等。“在这些公益诉讼案件中,只有少部分案件能以胜诉告终。即使是胜诉也是‘赢了官司输了时间和金钱’。”一位律师对记者这样说。

面对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事件的不断发生,一个又一个公益诉讼案件得不到法院的及时处理,一些业内人士呼吁在我国尽快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要求原告只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据此个人不能代表公共利益起诉。张水山律师说,我们期待着修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或制定单行的《公益法》,来保护受损的社会公益,促使法治的完善。

(《工人日报》6.15于风卫田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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