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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阶存隐患顾客摔伤应赔偿

2009-06-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年初,北京居民周某到金源百佳服装店购买服装,在下门前台阶时不小心摔倒,周某为此支付医药费、交通费700余元。法院认为,服装店的台阶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充分注意到台阶存在的隐患,应自负一定的责任。判决服装店赔偿周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损失共计2084元

(《人民法院报》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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