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在北京某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其名下有4辆车,日前,她的两辆车在高速公路追尾,保险公司以肇事双方车辆为同一所有人为由拒赔,为此孙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修车费、拖车费4万余元。此次出事车辆两名驾驶员均是她的司机。
6月15日,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代理人
但孙女士的律师提出,当初孙女士在签订保单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将保险合同交给她。同时,也没有将上述免责条款向她明确告知,因此免责条款不能被认定有效。本案发生的事故比较特殊,被追尾的车辆应当被视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据一位长期审理保险案件的法官介绍,自家车撞自家车是不能理赔的,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这样约定的主要目的,是要防范投保人为套取保险金而故意碰瓷。因此,如果在该保险合同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对于自家车撞上自家车的情形,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法制晚报》6.15李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