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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学术抄袭法律不应“缺位”

2009-06-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媒体报道,“辽宁大学副校长被指抄袭事件”,继15日辽宁大学确认事实基本属实后,6月16日,北师大新闻中心负责人就该校在读博士研究生杨伦剽窃他人论文一事表示,现在学校正在履行相关处分程序。这只是当下学术抄袭泛滥的一个缩影。治理学术抄袭,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们还应做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冯晓青说,就学术抄袭本身而言,它不仅是一个学术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种侵权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和舆论谴责,而且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对抄袭的规定并不完善,除了《著作权法》对剽窃、抄袭行为进行了规制外,其他法律法规鲜见有类似规定。冯晓青说:“法律对抄袭行为规范不够全面,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厉,是导致抄袭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抄袭行为实际上是“隐性”的,从法律层面进行认定,过程非常复杂。关于抄袭的认定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学术抄袭认定复杂、耗时费力,导致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成本高昂。不少学者因在时间上耗不起而放弃了司法救济途径,任由抄袭行为肆虐。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如果侵权的成本小于甚至大大小于侵权效益,就很难遏制侵权现象的发生。如果站在法律角度,对剽窃者给予更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让抄袭者为抄袭付出更高的代价,会在某种程度上扼制抄袭行为的蔓延。

(《光明日报》6.18曹建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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