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近日出台规定,详细列举了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并界定了需追究责任的52种情形。其中规定给国有企业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将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工人日报》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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