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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增多应建赔偿机制

2009-07-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不久前,家住北京大兴区的吕某手持李某所写借条将李某、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77万,并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名下的房产和存款进行保全。后经法院查证,该案是李某为在与张某离婚过程中多分财产和吕某串通并伪造借条而提起的假诉讼。真相大白后,吕某申请撤回了起诉,大兴法院对伪造证据的李某作出

司法拘留的处罚。

一项调研显示,近年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希望通过恶意诉讼达到个人目的的案件有增多趋势。伪造证据,制造假诉讼;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拖延案件审理时间,多次故意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还有一些当事人,明明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服判,但还是提起上诉,用以拖延案件审判时间,达到转移财产等目的。

大兴法院认为,恶意诉讼增多的原因之一,是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程序性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对此,应建立恶意诉讼侵权责任赔偿机制,因恶意诉讼使对方商誉受损,并导致经营利益减少,应由恶意诉讼者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青年报》6.29李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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