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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

2009-07-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6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向季女士发出了一纸“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和骚扰。

季女士与丈夫严某于2000年结婚,因琐事争执,双方感情逐渐恶化。2008年12月,季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考虑到双方虽已分居,但为时尚短,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季女士虽提

出丈夫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官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季女士再次提出离婚,诉称严某经常对自己进行电话威胁、谩骂,季女士提供了报警回执单、照片、病历等证明。立案的同时,法院告知其可以申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6月25日,季女士向经办法官提出申请。经过了解情况、审查材料,法官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

有了这份“人身保护令”,对季女士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龙湾区法院院长林跃说,如果季女士的丈夫严某再对她施暴,比如出现打骂她、威胁她以及控制她等行为,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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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禁止哪些行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向记者介绍,在我国,催生“人身保护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当时在全国选取了9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是浙江省惟一一家试点法院。

《审理指南》规定人身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等措施。

  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

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为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为3~6个月。

(《法制日报》6.29陈东升李曙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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