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摄像机拍录法院执行活动而被行政拘留,法院签发的行政拘留决定书上赫然写着拘留理由:“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
用摄像机录制执行活动,怎么就成了干涉执行公务?按照枣阳市法院院长田玉斌的解释,在法庭拍摄要受到限制,而公开场合可以
法院强制执行,是为执行国家法律,捍卫法律尊严,是堂堂正正的事。既然是强制执行,与被执行对象发生肢体冲突、言语冲撞,常常在所难免,与“执行不文明”根本就是两码事。既使被人拍摄,甚至放到互联网上,法院只要正面回应,解释清楚即可,没有必要过度反应。相反,如果以他人拍摄“违法”为由,随意拘留、罚款,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才是真正的“执法不文明”,甚至涉嫌违法。
其实,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并不仅仅体现于诉讼一方的利益实现,它同样要求司法文明能够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如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或者设置详尽的限制性规定,使执行权的扩张始终在法律限度之类。作为执法人员,更应始终秉承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在未穷尽所有司法措施之前,不要随意对当事人采取“以抓代罚”的强制性手段,更不能草木皆兵,把批评者、监督者全部视为破坏者、妨碍者。
(《新京报》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