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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同命同价”考验立法者智慧

2009-07-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讲座中,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对“同命不同价”发表了看法: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可以说,未来的立法将会从原则上消除“同命不同价”现象。

目前,我国存在两个大不相同的死亡赔偿法体系。一个是民法体系,以2004年5月起实

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代表,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另一个体系以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为代表,其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这里最为突出的一点是,没有区别对待城乡居民。

从法理上讲,这两者都有其合理性。但在当下,“同命不同价”显然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有伦理、政治的维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构就有必要运用立法技术,满足民众对于公平、平等原则的期待之情。

(《新京报》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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