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存在两个大不相同的死亡赔偿法体系。一个是民法体系,以2004年5月起实
另一个体系以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为代表,其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这里最为突出的一点是,没有区别对待城乡居民。
从法理上讲,这两者都有其合理性。但在当下,“同命不同价”显然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有伦理、政治的维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构就有必要运用立法技术,满足民众对于公平、平等原则的期待之情。
(《新京报》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