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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刮出的保险争议

2009-07-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7月15日,岭南高速项目部在高速建筑施工中,在河南南阳市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并办理了相关投保手续。合同中规定:“自然灾害指……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偿款或以修复……”

2007年10月

8日晚,南召县境内突起大风,导致项目部的大棚整体坍塌。10月10日,项目部向财险公司递交了“关于防雨大棚倒塌造成经济损失的报告”,叙述大棚已经垮塌、钢构件无法维修利用,只能全部拆除,共计损失23.35万元,要求财险公司现场核实给予赔偿。

多次催促无果,2008年2月,项目部将财险公司诉至南召县法院。法院立案后,财险公司向项目部送达了拒赔通知:2007年10月8日晚,最大风速为14.6米/秒(7级风),并未达到保险责任所涵盖的“暴风”天气,不属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风暴”或“暴风”这样有特定含义的内容,原告作为一般社会公众并不知晓,被告有向投保人进一步说明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种危险“风暴”或“暴风”宜按通常解释为因刮风造成的灾害。法院判决,由财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赔偿原告项目部大棚损失的保险金18.4万余元。

判决下发后,财险公司主动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但一直未执行。日前,南召县法院强制从财险公司账户进行了划拨。

  (《工人日报》7.6 曾庆朝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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