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
多次催促无果,2008年2月,项目部将财险公司诉至南召县法院。法院立案后,财险公司向项目部送达了拒赔通知:2007年10月8日晚,最大风速为14.6米/秒(7级风),并未达到保险责任所涵盖的“暴风”天气,不属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风暴”或“暴风”这样有特定含义的内容,原告作为一般社会公众并不知晓,被告有向投保人进一步说明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种危险“风暴”或“暴风”宜按通常解释为因刮风造成的灾害。法院判决,由财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赔偿原告项目部大棚损失的保险金18.4万余元。
判决下发后,财险公司主动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但一直未执行。日前,南召县法院强制从财险公司账户进行了划拨。
(《工人日报》7.6 曾庆朝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