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早在今年3月中旬,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就曾表示,为了避免美国制造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美国计划征收进口商品的“碳关税”。近期个别国家拟制定包含“碳关税”条款的法案,有的国际组织也提出“碳关税”可适用于国际贸易规则。
商务部新闻发言
人姚坚指出:部分发达国家提出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有专家指出,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在WTO框架内难以找到合法的依据,而“碳关税”作为一种创新的手段经过包装似乎有这种可能性。
当前,我国碳排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贸易、投资、国际产业转移引起的,由于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把这些高污染的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产品最终出口到发达国家,污染却留在了发展中国家,不仅仅是污染者买单,消费者也应该买单。
“碳关税”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按照更大的责任来衡量。此举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利益。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引发贸易战。
(《经济参考报》7.6 李佳鹏 刘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