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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女儿瞒丈夫卖房,交易有效

2009-07-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赵先生、李女士夫妇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产权登记人为赵先生。2005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赵先生赌气离家出走。

2007年10月,李女士因为女儿生病,需要巨额的治疗费用,便以10.6万元的价格将住房卖给了张某。去年12月,离家出走3年多的赵先生突然回家,发现妻子和孩子搬了家,房屋也已经易主。他

认为,妻子无权卖掉两人共有的房子,于是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撤销李女士和张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

张某认为,自己已经搬进去住了一年多,并且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因此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张某购买房屋属于善意取得,因此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京华时报》7.15 王秋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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