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李女士因为女儿生病,需要巨额的治疗费用,便以10.6万元的价格将住房卖给了张某。去年12月,离家出走3年多的赵先生突然回家,发现妻子和孩子搬了家,房屋也已经易主。他
张某认为,自己已经搬进去住了一年多,并且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因此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张某购买房屋属于善意取得,因此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京华时报》7.15 王秋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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