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和丈夫打离婚官司的傅女士很烦闷――法院审理过程中,丈夫伍某一下子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民事调解书,这些调解书显示:伍某分别向自己母亲、母亲名下的公司、朋友欠下债务470多万元。一时间“冒”出巨额“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大大缩水,傅女士担心“将来分割财产时,得到的少得可怜”。
与傅女士一样
调查显示:目前以制造“虚假债务”为手段的“虚假诉讼”高发的领域主要为:离婚诉讼、企业债务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等等。而想利用“虚假债务”稀释共同财产的,多数为有钱人,或是在家庭中掌握较多财产、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
我国对虚假诉讼中的造假者还缺乏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规范。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没有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已加大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处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两类行为,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缺乏制约。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也存有疑义,受害人即使向法院提起赔偿诉求,也难获得支持。
目前,在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离婚诉讼中频现“虚假债务”,这一现象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文汇报》7.17顾一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