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出资30万元,以11岁女儿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现在,我们打算离婚,但就住房的处理产生争执。我认为,女儿随我生活,房子应当归我。丈夫提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请问,这套房屋的产权归谁?
【律师解答】:
从你反映的情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从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另外,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你们的女儿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你与丈夫均无权处分。
(《检察日报》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