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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再界定

2009-07-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中央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列举了官员问责的七种适用情形,以及问责的从重、从轻条款和问责的程序。不过,专家指出仍有许多地方有待改进。

“目前分歧和意见比较大的是如何落实,其中最关键的又是如何确定责任大小。”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说,问责并非越重越好,“出事后,舆论觉

得撤职官员的级别越高就越痛快,实际上问题不那么简单。我们已看到省长、部长被问责,但其中有这样的问题:由于我们的行政管理层级设置,省长部长往往很难过问那些具体事务。”王伟认为,行政问责急需解决的是,如何确定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问责只对政务官员适用,也就是只针对负有领导或决策责任的官员。“但是在我国,人们以为只要和官员有关就得问责,比如会场里某个官员打瞌睡就要问责,那是不对的。”“他的个人行为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违反了纪律可以受相关处罚,但不需要被问责。”

“官员复出应该更加严格,但不要绝对化地说不准他再做官。”无论问责还是复出,都应当以民意为标准。专家指出,目前的《暂行规定》“仍然是自上而下的路径,而没有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

一位基层组织部长表示,从制度设计分析,如没有第三方的客观评价,问责制存在流于形式的可能。比如,一些重大的捂不住的公共事件相关领导易被问责,而日常工作中违规失职造成损失难被问责;一些被媒体曝光的问题常被问责,没有形成舆论热点的则不会被问责。

(《?望东方周刊》2009年第30期 舒泰峰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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