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先生和阎女士决定于2009年4月24日举行结婚典礼。在婚礼前夕,两人找到了位于郑州市京广路附近的一家婚庆公司,并和该婚庆公司老板石某商定,由石某负责对整个婚礼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婚礼录像光盘,贾先生和阎女士支付石某各项费用共计400元。
4月24日,婚礼如期举行。从早上6点新郎、新娘化妆,到下午3点
新郎、新娘双方亲友吃完喜宴,贾先生和阎女士一直沉浸在婚礼的喜悦中,而石某一直跟随新郎、新娘对婚礼过程进行拍摄。婚礼结束后,夫妻俩才得知,石某跟拍了9个小时,仅录了4分钟的视频资料,其中还遗漏了迎新娘、主婚、证婚等婚礼过程。
贾先生和阎女士将这家婚庆公司告上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婚庆公司石某退还婚礼录像费用400元,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
7月10日,法院受理了此案。
(《工人日报》7.27 张胜利 李亚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