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对醉驾者判处死刑,属于全国首例。这一判例极具里程碑意义,一方面,这个判例警示所有的醉酒驾车
目前,我们已经步入“汽车社会”。有数据统计,截止到2008年9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6803万辆,其中,私人汽车就有4018万辆。另一方面,交通事故仍然是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最大杀手。
面对着交通事故不断增长的突出问题,公众期待着更严厉的规则来加强管理。光司法一方的努力还是远远不够的,立法、行政等多方面都应当齐头并进。立法应当顺应汽车社会的到来,将防范关口前移,例如将违法改装车辆、飙车、醉酒驾车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在民事上对交通肇事者加大惩罚力度,甚至将劝酒者规定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在行政管理上,严格执法,对飙车、醉酒驾车等行为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照等等。
(《羊城晚报》7.25 杨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