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新问题:
一、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
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
三、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
四、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
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基金支出项目、缴费方式、待遇标准等也需修改完善。
针对这五大问题,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稿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工人日报》7.25杜宇邹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