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的相貌酷似某明星,有个广告公司希望让我朋友为其代言产品广告,并许诺在广告中,我朋友只使用肢体语言,并不会有任何假冒某明星的语言表示。请问这样是不是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
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模仿者置身于特定环境下,特别是容易导致普通大众产生混淆的情况下,则根据民法诚实守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照顾到公众的利益,同时也应当照顾到被模仿者的利益,尽到其说明的义务。具体来讲,就是需要告知公众:自己并非被模仿者本人,以免引起公众的误解。违背该义务则模仿者具有过错。并且这种行为未经本人同意,而且做广告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您的朋友表面上是在使用自己的肖像,而实际上是在通过与名人相貌的相似性,间接利用名人的肖像。因此,您朋友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法制周报》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