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0日,深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录用晏某为IT岗位员工。21日,晏某到医院做了入职体检,但未对乙肝两对半进行检查。银行要求其补检,检查结果晏某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3月2日,银行电话通知,拒绝录取晏某,但并未说明拒聘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在被告收到晏某体检报告后,借口其他理由不予录用,其试图规避法律的目的明显。
近日,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某银行赔偿原告晏某体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355元。
(《工人日报》8.3 王传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