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我为了创业向朋友王某借了20万元钱,并约定今年3月归还。但在我还钱的时候,王某却说,我应该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向其支付利息。我认为,朋友之间帮忙不能像做生意,而且我们之前也并没有约好要支付利息。请问,对王某的要求我应该履行吗?
[律师解答]:
你可以不向王某支付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看,你与王某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依法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
(《工人日报》8.10 邓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