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任何线索,案件的侦破陷入了僵局。无奈之下,吴某将银行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究竟是谁泄露了密码,储户吴某与银行各执一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ATM机未能识别伪造卡,被告也未尽到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密码系原告本人故意泄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被告建设银行宁波石?支行赔偿原告吴某损失1.9695万元。
银行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宁波市中院审理认为,向警方报案时,吴某出示了真实的建行龙卡,该款也并非吴某本人支取。故在银行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在福建龙岩ATM机上取款的银行卡系复制卡。至于原告是否泄露密码,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提供的证据也难以证明,故应推定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另外,在本案中,仅泄露密码并不能导致存款被他人取走,ATM机未能识别银行卡真伪,是吴某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银行显然负有责任。二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汇报》8.9 熊海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