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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仗义嫖客”合理合法

2009-08-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河南新乡16岁少女小敏,被4名男子逼迫坐台卖淫。7月23日晚,本来准备嫖娼的张某见小敏年纪很小,便只和其聊天,并无其他行为。小敏即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其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并带着小敏到新乡市卫滨公安分局报了案。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嫖
客张某,被批评教育(见8月11日《河南商报》)。

一些人认为张某的“义举”不能成为免予对其处罚的理由,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警只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其实是合理合法的。且不说张某并未实施嫖娼行为,即使是实施了,也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张某解救小敏的行为既属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也属于有“立功表现”,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当然可以不处罚。

从法律功能上讲,法律具有引导、教育、惩罚等功能。公安机关对张某及时终止违法并积极立功的表现不予处罚,是对于违法犯罪分子迷途知返的鼓励,符合法治精神。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能够举报卖淫窝点、协助警方破获嫖娼案件的嫖客,也应该免予处罚,并保护其隐私,立功突出的,甚至还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毕竟,比起解救被强迫卖淫者来说,嫖娼是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解救的“功”要远远大于嫖娼违法的“过”。

少女因为被强迫卖淫跳楼逃生的新闻时有报道,这其实也表明,像张某这样的“仗义嫖客”还是绝少数。只有在执法上做到“宽严相济”,对类似的“污点义士”的予以宽容和肯定,才能鼓励更多的人,特别是那些带有污点的人站出来共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北京青年报》8.12 杨文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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