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认为张某的“义举”不能成为免予对其处罚的理由,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警只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其实是合理合法的。且不说张某并未实施嫖娼行为,即使是实施了,也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张某解救小敏的行为既属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也属于有“立功表现”,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当然可以不处罚。
从法律功能上讲,法律具有引导、教育、惩罚等功能。公安机关对张某及时终止违法并积极立功的表现不予处罚,是对于违法犯罪分子迷途知返的鼓励,符合法治精神。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能够举报卖淫窝点、协助警方破获嫖娼案件的嫖客,也应该免予处罚,并保护其隐私,立功突出的,甚至还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毕竟,比起解救被强迫卖淫者来说,嫖娼是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解救的“功”要远远大于嫖娼违法的“过”。
少女因为被强迫卖淫跳楼逃生的新闻时有报道,这其实也表明,像张某这样的“仗义嫖客”还是绝少数。只有在执法上做到“宽严相济”,对类似的“污点义士”的予以宽容和肯定,才能鼓励更多的人,特别是那些带有污点的人站出来共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北京青年报》8.12 杨文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