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南京、杭州等地发生的一系列醉驾撞死人的案件之后,酒后驾车已经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将醉驾人列入银行“黑名单”,也将进一步起到震慑醉驾行
但问题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像某些西方国家一样,通过立法建立一种较为完善的诚信档案制度。从法律的逻辑上讲,如果将一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列入“被执行人黑名单”,可以说得通。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位行贿人上了银行的“黑名单”,而一位欠银行款的人,上了检察院的“行贿人黑名单”,恐怕就有些驴唇不对马嘴了。同样的道理,一位醉驾者上了交警的“黑名单”,作为一种今后从重处罚的依据,这很有必要,但如果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把一名醉驾者列入银行的“黑名单”,使其贷款等行为受到限制,这在逻辑上就有些讲不通了。
总体而言,将醉驾者纳入银行“黑名单”或者保险公司“黑名单”等等,未尝不是一种积极的制度探索和尝试,但是,在制度出台以前,还是要进行充分的立法论证,在广泛听取民意并进行立法听证的基础上,最后由有关部门提交人大颁布法律来解决。
(《北京青年报》8.13 杨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