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真丈夫假身份:一场艰难的离婚诉讼

2009-08-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七年丈夫原来“查无此人”

1996年,家住浙江宁波市的刘莉莉(化名)与来宁波打工的江西省吉水县的李海涛(化名)相识,半年的热恋之后,俩人于当年8月到当地镇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孰料,由于李海涛没有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登记人员不给他俩登记。

两天后,

李海涛补来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某村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换走了两人的结婚证书。婚后,两人过了一段恩爱的日子,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降温。2003年,李海涛离家出走,音讯全无。

到哪儿去找李海涛呢?几经辗转,刘莉莉来到了丈夫“老家”――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某村。

可进村一问,刘莉莉傻眼了,村里人告诉她根本没听说过李海涛这个人。刘莉莉来到当地派出所查询,被告知,“查无此人”。

想离婚却遭遇“法律围城”

丈夫找不到,说不定人家已经用真实身份和别人另组家庭了,可自己的婚姻总得有个了结呀。刘莉莉来到婚姻登记处咨询,工作人员告诉她,按规定要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同时到场,当面签署离婚协议,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方可办理。刘莉莉连丈夫都找不到,怎么当面签署离婚协议呢?

刘莉莉只好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刘莉莉诉状上的被告经当地公安机关和村委会证明,并无此人,被告身份不明确,案件无法审理,于是,法院裁定驳回了刘莉莉的起诉。

刘莉莉想,既然当初的登记证明材料是假的,那么婚姻登记就是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于是,刘莉莉又一次来到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处认为,婚姻登记人员主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不负责审查材料是真还是假,登记处也没有技术条件进行鉴别。你和自己的丈夫婚前谈恋爱那么长时间都没能弄清身份,婚姻登记几分钟的办理时间,怎么能看出你这个丈夫是“假”的呢?因此,婚姻登记处认为,责任主要还在刘莉莉自己。

刘莉莉认为,不管责任在谁,这个婚姻登记实质上是错的,婚姻登记处能不能先撤销这个错误的登记再说其他?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说,这样做不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但刘莉莉坚持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知错不改”是不对的,于是,2008年底,刘莉莉一纸诉状将镇民政局诉至宁波市鄞州区法院。

法院判决撤销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而本案被告忽略了要求李海涛提交居民身份证,从而让李海涛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取得了结婚登记。同时,在李海涛未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下,先给予李海涛办理了婚姻登记,而后再补交婚姻状况证明。因被告做出的婚姻登记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原告请求撤销与李海涛的结婚登记理由成立。

2009年2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向李海涛与刘莉莉做出的结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此案,鄞州区法院曹明艳庭长说,婚姻登记办理时要求不严,造成李海涛持假身份证明办理了登记。另外,登记公示效果差,婚姻状况如何,仍要通过当地村委会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他人根本无法查到别人的婚姻状况,这样很容易造成骗婚现象。本案一个错误的登记,不但民政部门不能自纠错误,当事人也不能起诉离婚,通过行政诉讼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了讼累。因此,婚姻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法律与生活》2009年8月上半月 郭敬波 郑秋妍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