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提醒说,有些赠送的面积属于公用面积,譬如庭院、屋顶花园等,该部分面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开发商无权赠送,该赠送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开发商赠送面积很多只是“君子约定”,出现纠纷时,购房者维权无据。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注明该面积价款包含在总房款中,那么实质为买卖。
其实,“赠送面积”只是一种开发商吸引消费者购房的宣传手段,消费者却不知道法律风险、人身安全问题都转移到了自己身上。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房时,应该要求开发商把赠送部分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加以明确,处理好赠送面积的权属,以书面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要求附图。只有这样才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或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充分的依据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上海法治报》8.24 王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