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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报警不属自首?

2009-09-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8月27日,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中关于交通肇事处理意见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来各方关注,特别是《意见》中“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自首”的规定
更是引起热议与质疑。

对此,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张柱庭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均表示:浙江高院出台的《意见》有违我国刑法,不具法律效力。是否认定为“自首”,应当以刑法为准,坚持刑法标准。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了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的具体情况也作了较明确解释,在交通肇事后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肇事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罪行的,均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不存在“交通肇事后报警与不报警”这一额外的构成要件。“浙江省高院限制关于自首的认定,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相背离。”

(《羊城晚报》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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