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制药厂工作,与厂里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制药厂在其发放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合同到期后,赵某离开制药厂,要求制药厂支付两年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近6万元。
制药厂认为,自己仅仅在《员工手册》上规定了周六工作,事实上
并非每周六都安排员工工作,且即使安排周六加班,加班工资都已在平时的工资中支付过了。协商不成,赵某提起劳动仲裁,并提供了制药厂的《员工手册》作为证据,在制药厂没有提供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赵某加班工资的请求。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此案中,制药厂却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职工每周六上班,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检察日报》8.29 赵景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