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夫妇认为,他们属于“农转城”人员,应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王某的妻子黄某1996年5月迁徙到温州莲池街道三牌坊,为非农户口。王某1992年已转为居民户口,不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的适用条件,也不适用该条例有关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计算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上各项情况属实,根据有关法律,鹿城区计生局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维持鹿城区计生局的处罚决定。
(《钱江晚报》8.30 鹿法 苗丽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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