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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动,单位能解聘吗

2009-09-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某于2002年4月到县城某公司工作,2009年4月,单位突然通知她从6月起调到某乡镇的分部上班,张某以孩子小为由拒绝,公司遂以其不服从调动为由将其解聘。张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决定或一次性支付其7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张某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而不能用“发公函”、“下命令”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决定。

张某拒绝到乡镇工作,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随意辞退的理由,若与职工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本人,若职工无异议,单位还将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国劳动保障报》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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