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意向书。约定我购房一套,交纳10万元,注明为诚意金。当我上月按照约定到公司签购房合同时,得知因房价上涨,房地产公司已将该套住房高价卖给了他人。我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赔偿诚意金,但对方认为,诚意金不是定金,无需双倍返还。请问,房价上涨后,开发商恶意违约,我的诚意金可
【律师解答】:
尽管公司在收取你的诚意金后,恶意违反房屋购销意向书,但其无需双倍返还。一方面,诚意金不是定金。《担保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诚意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不仅没有定金所具有的明确的担保、惩罚性质,甚至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充其量属于预付款或订金,是买家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些不法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的法律知识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诚意金”,使其一旦违约也能逃避应有的惩罚。为此,购房者应区分它们并非同一“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维权。
(《法制周报》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