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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人治”隐匿在法治内

2009-09-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6岁的湖北男子赵某,系重庆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的一个摊主,8月29日其在该市场4楼楼梯口抽烟,被处5天拘留,成为重庆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不少读者、网民质疑处罚偏重,该市消防总队表态: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摊主知法犯法,应重处。

事实上,重庆消防总队对赵某的处罚完全有法可依。按新《消防法

》要求:“在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可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5天以下拘留。”重庆消防总队对赵某的处罚并未僭越法律,可为什么还是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质疑?我以为,这不是执法者的问题,而是法律本身赋予了执法者太大的腾挪空间。

什么才算“有火灾危险场所”?什么叫“情节严重”?这全然根据执法者自己的判断来界定。赵某儿子说,父亲并未与执法人员起冲突,又是专门跑到楼梯口去吸,怎么也不应该算成情节严重。而执法者则认为,他是摊主,本来具有劝诫顾客禁烟的义务,现在却明知故犯,这不算情节严重又是什么?

绝非控烟一事,事实上,一些执法部门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施展人治“拳脚”的事情,可谓多矣。这种由执法者根据自己主观理解来进行的弹性处罚,势必降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会为法治构架内的人治留下托词和空间。

(《大河报》9.1 高立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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