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预期,孙伟铭、黎景全两个判例,及最高法所做的相关解释,明确了醉酒驾车肇事认
对于公众而言,这一尘埃初定的案件并没有完结,它对今后处理类似问题留下了可贵的启示和思考。
首先,重刑固然可以遏制犯罪,但单纯以遏制犯罪为目的的重刑却绝不足取。尤其是以剥夺他人(哪怕是罪犯)性命的方式“以儆效尤”的做法,更是与现代法律文明相抵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有证据表明孙伟铭并无恶性主观故意时,二审取消死刑判决,也就在法理和情理之中。
其次,最高法的“新闻发布稿”明确了醉酒驾车肇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件,为各地法院认定此类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但“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同时存在的案件毕竟极其特殊,这一标准也就很难覆盖所有醉酒驾车、道路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恶性交通肇事犯罪。今后对此类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恶性事件如何定罪,仍然可能引发新一轮冲突和争论。法律界专家提议的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设立“危险驾驶罪”或“危险驾驶肇事罪”,或许是可行的办法。
(《北京青年报》9.9 张天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