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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使他人侵犯“维权”得不偿失

2009-09-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自称“维权人士”的马勇雇用陈某龙、陈某玲分别进入广州两家超市“假装偷东西”,诱使超市工作人员对其“侵权”。事后,马勇又指使二人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由将超市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9月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陈某龙、陈某玲获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

00元,而由原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是赔偿金的2倍。

据法院介绍,马勇雇用了十几个人,在广州、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城市的商场“维权”,已引起公安部门的关注。

  (《新华每日电讯》9.11 毛一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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