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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假发票丢掉“金饭碗”

2009-09-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11月,张丽娜应聘到一家医药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上海区负责人。医药公司给她开出了每月8000元的高薪,约定按销售量提成奖金,还给予她多项福利补助。

张丽娜的工作需要她在上海各大医院和药店奔波,为了开展业务免不了要招待客户。按照公司规定,不管是交通费用还是招待客户的费用,都由她先行垫付,到月

底的时候再交给财务统一报销。2008年3月底,张丽娜和往常一样,给了财务厚厚一摞发票。财务在审查发票时,发现有一张面额6000元的发票有点问题。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报销超过5000元的需要报销人的签名,而这张发票下面并没有张丽娜的签名。此外,发票上加盖的是上海一家旅游公司的印章,但财务却没有找到这家公司的注册信息。财务断定这是一张假发票,予以没收并相应地减少了张丽娜的报销金额。

没过几天,张丽娜发现报销金额比申报的少了6000元,张丽娜找到财务部门,让他们把假发票退还回来,她再去找一张同等金额的真发票来报销,遭到了财务的拒绝。

因为一张假发票就少报销了这么多钱,工作那么辛苦还要倒贴钱,张丽娜越想越觉得恼火。她向人事部门投诉财务的工作方法不对,提出尽快把她垫付的业务费全部报销,人事部门说将尽快按照公司制度处理这件事。2008年5月,张丽娜等到的不是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而是一张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而辞退她的原因,就是使用假发票严重违纪。

更令张丽娜想不到的是,财务只跟她结算了5月的工资,奖金和福利补助却一分钱都没有给她。2008年12月,张丽娜将医药公司告上了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奖金和福利补助。

张丽娜认为,自己并不是对外使用假发票,只是用于公司内部的报销。财务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只需要按实际情况报销就可以了,无权没收假发票。更何况,自己为了公司业务垫付费用是事实,并没有骗取公司财产的恶意,怎么能算是违反劳动纪律呢?

法院认为,财务部门在处理财务问题时,要对企业和员工进行严格管理保证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符合国家关于财务、税收等制度的规定。一旦违反了国家的财务和税务法规,不管公司有没有相关规定,都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因此辞退张丽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过,在员工离职时结算的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医药公司只结算基本工资的做法是不对的。法院最终判决,医药公司支付张丽娜奖金、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合计3.2万元。

法官提醒说,如果张丽娜的这张假发票是她购买的,就可能不是丢工作那么简单了。按《发票管理法》规定,购买使用假发票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将处以最高1万元罚款。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9年9月下 李鸿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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