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遗憾的是,最高检规定的行贿人黑名单中的行贿人,仅限于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行贿罪犯,这就意味着那些有行贿行为的
在实践中,由于贿赂犯罪是一对一的犯罪,查处难度相当大,因此,许多行贿人在追诉前,甚至被检察机关发现后,只要主动配合,充当“污点证人”,也往往作不起诉处理。例如,黄生福曾经16次向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行贿,数额高达244.8万元,在煤矿承包、工程投标、矿山安全事故处罚等获得诸多不法利益,他并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不对这样的行贿人在工程承包等方面进行资格限制,必将后患无穷。
此外,行贿罪认定的贿赂仅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但是,一些行贿人变着花样行贿,例如为他人子女上学、参加工作、提拔提供方便,甚至包括性贿赂。这样的行贿行为判处不了行贿罪,但是将他们列入黑名单,却是很有必要的。
有统计数据表明,在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中,真正能进入司法程序的行贿案件不到受贿案的5%。那么,真正能上黑名单的行贿人很有限。大多数行贿人既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又逍遥于黑名单之外。因此,在拓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录入范围的同时,还必须扩大行贿人的范围。
(《京华时报》9.14 杨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