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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亟须完善

2009-09-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

但是遗憾的是,最高检规定的行贿人黑名单中的行贿人,仅限于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行贿罪犯,这就意味着那些有行贿行为的

人,即使行贿的数额巨大,只要没有移送到法院被判决有罪,就不会上这个黑名单。以最早出台行贿人黑名单的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为例,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虽未判刑但行贿数额巨大超过5万元的,都可以上黑名单。因此,每天来查询黑名单的单位负责人一个接一个,有时一天就要接待十几家。但行贿人的范围限定为行贿罪犯后,来查询的人明显减少,很多是兴冲冲来,失望而归,行贿犯罪档案沦为花架子。

在实践中,由于贿赂犯罪是一对一的犯罪,查处难度相当大,因此,许多行贿人在追诉前,甚至被检察机关发现后,只要主动配合,充当“污点证人”,也往往作不起诉处理。例如,黄生福曾经16次向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行贿,数额高达244.8万元,在煤矿承包、工程投标、矿山安全事故处罚等获得诸多不法利益,他并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不对这样的行贿人在工程承包等方面进行资格限制,必将后患无穷。

此外,行贿罪认定的贿赂仅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但是,一些行贿人变着花样行贿,例如为他人子女上学、参加工作、提拔提供方便,甚至包括性贿赂。这样的行贿行为判处不了行贿罪,但是将他们列入黑名单,却是很有必要的。

有统计数据表明,在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中,真正能进入司法程序的行贿案件不到受贿案的5%。那么,真正能上黑名单的行贿人很有限。大多数行贿人既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又逍遥于黑名单之外。因此,在拓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录入范围的同时,还必须扩大行贿人的范围。

(《京华时报》9.14 杨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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