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李某由于工资问题与罗先
庭审过程中,张某认为,自己只是为李某提供“人品担保”,从未保证过罗、李二人的图书销售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某所提供的所谓“人品担保”,担保的内容并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关于设立担保的情形,应属无效。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定驳回了原告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类似提供“人保”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私人雇主为了避免雇佣的外来人员突然卷款消失等问题,往往要求被雇佣人员提供“人保”,以便当自己的雇员不见后仍然能够挽回损失。但事实上,这种担保形式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达到雇主们预想的效果。
(《法制日报》9.15 李松 黄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