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我在一家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工作了3个月后,我要求公司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和拒绝。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能不能向公司讨要双倍工资?
【律师解答】:
你所在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跟其解除劳动关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该法第8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上述规定看,该公司聘用你,就应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在与你建立劳动关系3个月后仍不签订劳动合同,明显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你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该公司还应当支付你双倍的工资。
(《工人日报》9.14 王瑞朋 王星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