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有企业主要特点概括如下:
一、国有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无利可图的行业,如邮政、公共交通、自来水、污水处理及环保
二、各级国有企业只向联邦、州和市镇议会负责,其建立与撤销、经营范围及领域、商品及服务价格制定、拨款贷款、高管任免及薪酬,均须由同级议会审查批准,政府只能严格按议会发布的命令(法案)具体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管。
三、为体现“公私官民平等和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法律原则,国有企业除享受政府经议会批准的固定拨款(如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每年1.3亿美元)外,基本没有其他特权。甚至有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上市融资。
四、隶属议会而非政府的联邦审计署对国有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国有企业高管一旦失职渎职,轻则解职,重则吃官司并罚巨款,名声扫地,永难抬头。
美国的社会资产90%为私人拥有,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自然难以兴风作浪;国民资产性收入占总收入(资产性收入与工资性收入之和)的比例颇高,因此国内生产总值(GDP)微幅增长(2%~3%),老百姓也能尝到甜头而不致看数据空欢喜;因国有(政府)企业占社会经济比重极轻,经济遇到险恶风浪时,政府则基本以旁观者而非局中人身份出面相救,能进也能退,绝不致牵一发而动全身。
(《羊城晚报》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