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上海的钱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转让给董先生,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506万元。合同签订后,董先生向钱先生支付了206万元首付款,另300万元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由于经常用家里电话联系工作,在进行贷款申请人信息登记时,董先生将家庭电话填在了公司电话一栏,在家庭电话一栏则
随意填了个号码。9月,贷款银行在放贷前抽检时,发现董先生登记的两个电话与事实不符,即通知董先生须另行存入42万元作为保证金才能放款。董先生一时无法筹足钱款,银行遂暂缓放贷。
卖房的钱先生因未能按时收到这笔房款,于是将董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房屋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101.2万元。
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判令董先生支付钱先生违约金20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新民晚报》10.2 章伟聪 袁玮文)